(2017)吉028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允明与刘明江、磐石市黑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明,刘明江,磐石市黑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允明,男,1968年2月1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刘明江,男,1975年6月1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黑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允明与被执行人刘明江、磐石市黑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