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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诉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王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东支行,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东支行。被执行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城东支行申请执行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王林合同纠纷一案,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林在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分别有股权500万元、5万元,被执行人王林在宁夏申银气体有限公司有股权14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林在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分别享有的股权500万元、5万元。冻结被执行人王林在宁夏申银气体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147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谷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