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鑫鑫与王虎、吴志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鑫鑫,王虎,吴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7号申请人:王鑫鑫,男,生于1995年12月26日,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王虎,男,生于1997年5月25日,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吴志平,男,成年,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5月31日16时50分,王虎驾驶吴志平所有的鲁B7TX**号普通摩托车沿大学路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辅道由西向东在此左转弯的王鑫鑫驾驶的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鑫鑫、牛兆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王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鑫鑫、牛兆义无责任,董宗河无责任,程经菊无责任,张淑征无责任,臧连国无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B7TX**号普通摩托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B7TX**号普通摩托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王鑫鑫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