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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郑某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郑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13号申请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自强,局长。被申请人郑某,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被申请人田某,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从事传销活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银行卡号:62×××72)、被申请人田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账号:62×××74)200万元的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银行卡号:62×××72)、被申请人田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账号:62×××74)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田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