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文雷、陈刚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雷,陈刚升,刘树东,陈伟,陈杰,徐长福,谢立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刚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树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长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立叶,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刚升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