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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文雷、陈刚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雷,陈刚升,刘树东,陈伟,陈杰,徐长福,谢立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刚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树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长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立叶,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刚升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