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金学杰与韩得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杰,韩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金学杰,女,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住临夏县.被执行人:韩得成,男,生于1955年4月4日,汉族,住临夏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学杰与被执行人韩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得成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