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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级信用社、金玉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级信用社,金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级信用社。负责人:郭佰国,主任。被执行人:金玉广,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级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金玉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做出的(2012)阳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玉广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中查明,金玉广与金玉香系夫妻关系,金玉香名下的银行存款,应视为其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金玉广及其妻金玉香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