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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曹兴平与姜秀新、牛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平,姜秀新,牛永峰,闫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7号原告曹兴平,市民。被告姜秀新。被告牛永峰,出生年月不祥,市民。被告闫子君(闫杰),岚县东村镇幸福街东一街十巷12号。原告曹兴平诉被告姜秀新、牛永峰、闫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兴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已收取),由原��曹兴平负担。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