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曹兴平与姜秀新、牛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平,姜秀新,牛永峰,闫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7号原告曹兴平,市民。被告姜秀新。被告牛永峰,出生年月不祥,市民。被告闫子君(闫杰),岚县东村镇幸福街东一街十巷12号。原告曹兴平诉被告姜秀新、牛永峰、闫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兴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已收取),由原��曹兴平负担。审判长 杨鲁军审判员 梁凤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