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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罗才根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罗才根,滕春雨,中山市横栏镇横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六沙**组合生围双品地。主要负责人:梁伟杰,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经营者,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伟,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才根,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春雨,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坚,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横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三村街1之一,组织机构代码C0389341-1。主要负责人:黄有根,该社社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三村街1之一,组织机构代码C0389026-1。主要负责人:黄有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因与被上诉人罗才根、滕春雨、中山市横栏镇横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于2017年7月10日以其希望与被上诉人罗才根、滕春雨、中山市横栏镇横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16元,减半收取14508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世纪美地园艺花木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焕彬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