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熊五一与谢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五一,谢学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703号原告:熊五一,男,汉族,1953年5月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谢学广,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五一诉被告谢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五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五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小琴负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