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3执13号申请执行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261号。法定代表人左XX,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关XX,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贾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XX,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伊田煤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已认可,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3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