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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旌德恒信玻纤有限公司、陈奎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旌德恒信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余碧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奎龙,住河北省冀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奎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奎龙在中国工商银行13×××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577.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