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美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魏东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魏东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87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7幢,组织机构代码L6594713-4。法定代表人:季晓芳,该公司经营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美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逸品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5441P。被告:魏东红,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诉被告江苏美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魏东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殷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