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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在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北二路。法定代表人:于新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法定代表人:许在天,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在天,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山东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山东在天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在天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