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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贾富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88**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二、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92**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三、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92**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四、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92**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五、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92**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六、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86**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七、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92**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八、将被执行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990**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车解除抵押,过户登记至新疆大漠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