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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三原富强彩钢瓦经销部、付松涛诉西安海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富强彩钢瓦经销部,付松涛,西安海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238号原告:三原富强彩钢瓦经销部(工商个体户),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徐木乡福音村。业主:王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松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海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迎宾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宋大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富强彩钢瓦经销部(工商个体户)、原告付松涛诉被告西安海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富强彩钢瓦经销部(工商个体户)、原告付松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海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富强彩钢瓦经销部(工商个体户)、原告付松涛撤回对被告西安海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4元,减半收取计8297元,原告三原富强彩钢瓦经销部(工商个体户)、原告付松涛自愿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