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晋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50号申请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马街社区3组。法定代表人许洪伟。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二段285号。法定代表人刘森林。被申请人四川晋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新平镇龙马村村委会综合楼一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韩晓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晋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晋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