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李锋与王达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锋,王达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276号原告:张李锋,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团,昭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达洪,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强,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达洪诉被告张李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李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未损害他人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李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李锋负担。审 判 长 李仲盛审 判 员 叶昌谋代理审判员 叶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