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李锋与王达洪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锋,王达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276号原告:张李锋,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团,昭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达洪,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强,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达洪诉被告张李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李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未损害他人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李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李锋负担。审 判 长  李仲盛审 判 员  叶昌谋代理审判员  叶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