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酌情计息80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元。于2017年7月7日当庭偿还,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85元由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