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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孔晓伟与成金红、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晓伟,成金红,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民初3018号原告:孔晓伟,女,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宝龙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金红,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邢平,女,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骥,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孔晓伟与被告成金红、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晓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被告成金红、邢平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晓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4月1日,被告因承接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当时口头约定年息24%,借期一年。2015年4月1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显属违约。成金红、邢平辩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诉状上看出借款是2015年4月1日到期,起诉是2017年4月13日;原告并没有将款项交付给两被告,因原告与成金红是情人关系,借条是成金红答应给原告的补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金红与邢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日,被告成金红向原告孔晓伟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孔晓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今借人:成金红;款已付。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孔晓伟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为此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孔晓伟与被告成金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成金红借款后,经原告孔晓伟催要未及时归还,引起讼争,被告成金红应当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双方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故对被告关于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未收到相关借款,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就借款利息未有书面约定,本院依法支持本金150000元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金红、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晓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孔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成金红、邢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星如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