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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冯增多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增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107号原告:冯增多,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委托代理人:胡丽娥,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建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海滨新村3号楼底层1号铺(1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6807505554。法定代表人:刘洁松。原告冯增多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冯增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增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增多撤诉。案件受理费为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