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冯增多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增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107号原告:冯增多,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委托代理人:胡丽娥,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建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海滨新村3号楼底层1号铺(1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6807505554。法定代表人:刘洁松。原告冯增多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焕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冯增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增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增多撤诉。案件受理费为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