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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与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负责人:梁群超,行长。被执行人: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谦,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申请执行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豫031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1幢3层0301号(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516**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1幢3层0301号(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516**号)房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或实际占有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1幢3层0301号(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516**号)房产的自然人及法人迁出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遂文执行员  胡炎峰执行员  田德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跃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