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5执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薛晓明与车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明,车蓉,高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薛晓明,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庙湾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4263319730117101X。被执行人:车蓉,女,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成家庄镇葫芦塔村人,住柳林县贺家沟。身份证号:142327196606251426。被执行人:高保明,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住柳林县贺家沟村,身份证号:141125196209190012。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晓明与被执行人车蓉、高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蓉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