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闽秋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闽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554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被告人闽秋良,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生,住陕西省略阳县。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闽秋良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作出(2016)豫02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闽秋良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罚金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闽秋良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