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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664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被告:代某,女,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鹏,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双方于2009年11月23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9月14日生育男孩张某2。2016年9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鲁139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2016年底被告带着孩子张某2离家回其娘家费县刘庄镇羊角湾村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又于2017年6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张某2年满18周岁。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一台、大衣橱一台、电脑桌一张、被子六床、沙发一套、茶几一张、电饭煲一个、餐桌一套,现在原告处。原、被告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代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2由原告张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1自行承担;被告代某对张某2享有探望权,每半个月探望一次,原告张某1负有协助义务;三、被告代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六床,现在原告处,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自行带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一台、大衣橱一台、电脑桌一张、沙发一套、茶几一张、电饭煲一个、餐桌一套,现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四、原告张某1一次性支付被告代某经济帮助10000元、财产折价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