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7刑初58号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6月29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爱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与丘某、李某1(均已判决)、“哑巴”(无法查证)合伙,在蕉岭县长潭镇神岗村沙坝地龙眼树下提供赌具以“钓虾公”形式聚众赌博,纠集李某2秀、徐某1、饶某祥、马某军、赖某华、胡某梅、张某1、张某2梅、谢某、黄某3莹(以上10人已作行政处罚)等大量赌民以“钓虾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张某、丘某、李某1、“哑巴”以轮流做庄参赌的方式聚众赌博,“哑巴”还负责管理赌档、赌具,张某等人以每人每天100元为报酬雇请黄某1、黄某2(两人另案处理)、王某、“小雨”、“小山”(以上三人暂无法查证)等人为赌档望风。至2016年7月21日该赌档被现场查获,该赌档实际开设时间300多天,累计参赌5000多人次,从中获利人民币20多万元,其中张某获利人民币3万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相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蕉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1、黄某2、丘某、李某1、徐某1、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追缴违法所得及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洁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