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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东辽、马于超等与武佰良、申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辽,马于超,马坤学,陈玉乐,陈乃付,陈乃普,韩继会,冉崇芳,冯良华,冯良宽,冯进波,冯小波,陈明花,武佰良,申伟,安徽省建七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2021号原告:马东辽,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马于超,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马坤学,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陈玉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乃付,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乃普,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韩继会,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冉崇芳,女,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冯良华,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冯良宽,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冯进波,男,1992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冯小波,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明花,女,1969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以上十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佰良,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申伟,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第三人:安徽省建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力天大厦办公2201/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33918M。法定代表人:何开卫,该公司经理。原告马东辽、马于超、马坤学、陈玉乐、陈乃付、陈乃普、韩继会、冉崇芳、冯良华、冯良宽、冯进波、冯小波、陈明花诉被告武佰良、申伟、第三人安徽省建七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马东辽、马于超等十三���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辽、马于超、马坤学、陈玉乐、陈乃付、陈乃普、韩继会、冉崇芳、冯良华、冯良宽、冯进波、冯小波、陈明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辽、马于超、马坤学、陈玉乐、陈乃付、陈乃普、韩继会、冉崇芳、冯良华、冯良宽、冯进波、冯小波、陈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马东辽、马于超、马坤学、陈玉乐、陈乃付、陈乃普、韩继会、冉崇芳、冯良华、冯良宽、冯进波、冯小波、陈明花负担。审 判 员  李 林��民陪审员李凤杰人民陪审员  蔡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江 飞书 记 员  李 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