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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学坤与仪征郑皋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坤,仪征郑皋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学坤,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仪征郑皋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十二圩沿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小坡。周学坤与仪征郑皋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仪征郑皋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归还周学坤43750元、诉讼费572元,并给付判决确定的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000元。本院在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仪征郑皋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已给付10000元。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翠华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