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陈祥兵、吴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陈祥兵,吴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负责人:史志高,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祥兵,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红芳,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祥兵、吴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祥兵、吴红芳给付欠款本金247944.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3.50元,并承担执行费380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祥兵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宛陵路山城名居1幢401室房产,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可依法查封。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祥兵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宛陵路山城名居1幢4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