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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蒲海清与吴懋、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海清,吴懋,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641号之二原告:蒲海清,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懋,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慧,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蒲海清与被告吴懋、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蒲海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海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蒲海清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耕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