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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核心公民、胡丽华公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核心公民,胡丽华公民,施志挺公民,俞丽飞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金永执民6622号被拘留人:王核心公民身份证号码:×××7932被拘留人:胡丽华公民身份证号码:×××7924被拘留人:施志挺公民身份证号码:×××7917被拘留人:俞丽飞公民身份证号码:×××08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千源工贸有限公司、王核心、胡丽华、金华市华工汽配有限公司、浙江明灿工贸有限公司、施志挺、俞丽飞(2015)金永执民66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核心、胡���华、施志挺、俞丽飞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