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8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晓里与陈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里,陈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8060号原告:黄晓里(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被告:陈乾坤(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原告黄晓里与被告陈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乾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晓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一年内归还。到期后仅还款20000元,仍有180000元未还。被告于2016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更新后的欠条,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和2016年10月31日前分两次还清欠款。但时至今日仍未还款,故原告黄晓里诉至法院。被告陈乾坤未作答辩。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0日,陈乾坤向黄晓里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黄晓里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此据。落款处有陈乾坤的签字。2016年7月23日,陈乾坤向黄晓里重新出具借据,载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陈乾坤于2014年9月17日向黄晓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截止立据日仍有人民币180000元(壹拾捌万元)整未还。借款人将在2016年7月31日归还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在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整。落款处有陈乾坤的签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银行转账照片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陈乾坤向黄晓里借款,并亲笔出���借据,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陈乾坤应归还借款,故黄晓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乾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乾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晓里款项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陈乾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