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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进利与余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进利,余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282号申请人肖进利,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余跃,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进利与被申请人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进利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跃的银行存款55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渝0106民初10128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跃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学锋提供的担保物-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肖进利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