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忠平、陈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忠平,陈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66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号。负责人:程飞沫。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蔼臻,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平,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陈明兰,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吴忠平、陈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8.21元,财产保全费1464.1元,合共3502.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