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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单龙虎、陈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龙虎,陈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0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龙虎,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人单龙虎曾因吸毒,于2006年12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醉酒驾驶,于2009年1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13日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成,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龙虎、陈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龙虎、陈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单龙虎伙同陈成等人在常熟市虞山镇湘江路五星菜场东面五星游戏房门口,因债务纠纷对被害人钱某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钱某1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钱某1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单龙虎于2017年2月26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钱某1对单龙虎、陈成表示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单龙虎、陈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龙虎、陈成均系主犯;被告人单龙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龙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龙虎、陈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单龙虎伙同陈成等人在常熟市虞山镇湘江路五星菜场东面五星游戏房门口,因债务纠纷对被害人钱某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钱某1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钱某1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2017年2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单龙虎至兴福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2017年3月28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街道“异度空间”服装门市部将被告人陈成抓获,被告人陈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钱某1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单龙虎、陈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钱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1、尹某、王某2、陈某、孙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2的证言笔录,通话记录,现场勘验检察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及截图,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龙虎、陈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龙虎、陈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龙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龙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钱某1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龙虎、陈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单龙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龙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陈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