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柳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柳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607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号金桂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章柳琼,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柳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