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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庄立明、潘清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立明,潘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庄立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潘清华,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庄立明诉被执行人潘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清华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