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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汶舟,俞忠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忠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洪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汶舟。被执行人:俞忠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广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汶舟、俞忠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048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汶舟、俞忠炉支付执行款13281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执行人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国民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