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004江波与连云港速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连云港速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004号原告江波,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赵春华,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速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51号院前海景大厦B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6979387279。法定代表人翟彦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波与被告连云港速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波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波撤诉。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