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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XX与林祥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林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林XX,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林祥辉,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林XX申请执行林祥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