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XX与林祥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林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林XX,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林祥辉,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林XX申请执行林祥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