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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韦用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韦用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487号原告:王辉,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韦用功,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原告王辉诉被告韦用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辉负担。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