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韦用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韦用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487号原告:王辉,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韦用功,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原告王辉诉被告韦用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辉负担。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