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焰烽、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焰烽,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财保17号申请人王焰烽,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余婕,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街28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华。申请人王焰烽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习水县中等职业学校所有的工程款128000元。申请人王焰烽以其和喻永会共同共有的位于习水县东皇镇天生路御景山居8号楼、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习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焰烽提供的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习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习水县中等职业学校所有的工程款予以冻结12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朝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