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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谭玉全诉郝道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全,郝道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谭玉全,又名谭来全,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郸城县汲冢镇谭老家行政村刘赵庄001号。被执行人:郝道杏,又名郝道幸,男,汉族,1957年3月4日生,住郸城县胡集乡贾集行政村郝楼040号。本院在执行谭玉全与郝道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5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郝道杏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谭玉全6520.00元。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郝道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1月17日,向郝道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郝道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1月12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郝道杏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7年5月27日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5、2017年2月22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6、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郝道杏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亚辉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