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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河南省柘城县人,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豫N×××××号风神牌轿车,沿商丘市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张巡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穿凯旋路的解某2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解某2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解某2符合交通事故外伤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解某2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吕某与被害人解某2的近亲属已和解。上述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害人解某2住院病案、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吕某、李某、解某1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超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