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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祥元与唐普桥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元,唐普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周祥元,男,1949元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普桥,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周祥元与唐普桥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普桥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唐普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祥元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周祥元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