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银军与刘印全、张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军,刘印全,张根云,刘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337号原告:王银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刘印全,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张根云,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刘翠连,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军诉被告刘印全、张根云、刘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印全、张根云、刘翠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印全、张根云、刘翠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祝苏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