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仕海与陈香波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海,陈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仕海。被执行人陈香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仕海与陈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拥审判员 杨志杰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苟鹏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