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5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5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6号1-1、2-4、3-1、4-1。组织机构代码:20283005-3。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南侧(天义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6098445-5。法定代表人:王勤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85号2-1、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837-4。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对被执行人赤峰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金珏大都会一期1-1-01-11的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产权证号:蒙房权证赤字第××号)以评估总价550315万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嗣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44025200元为保留价再次委托拍卖。2017年6月30日,买受人李东甫(身份证号)以44025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本院认为,上述涉案标的物在司法评估时,对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各自的价格进行了分别评估。鉴定总价值为550315万元,其中房产价值为4505.93万元,附属设备设施价值为997.22万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评估价的80%即44025200元。故可认为买受人李东甫(身份证号)以44025200元的价格买受上述涉案标的物时,花费了36047440元用于购买房产部分;花费了7977760元用于购买附属设备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717号民事裁定书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金珏大都会一期1-1-01-1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赤字第××号)的查封。二、司法拍卖买受人李东甫(身份证号)以36047440元的价格购得上诉房产,以7977760的价格购得房产的附属设备设施(详见查封清单)。三、上诉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东甫时起归李东甫所有。设置于房产上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四、买受人李东甫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文审 判 员 段 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渝01执533号之四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渝01执5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金珏大都会一期1-1-01-1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赤字第××号)的查封。同时注销该房产的他项权登记(证号112041313169)。将上诉解封房产以36047440元的司法成交价格过户至买受人李东甫(身份证号15040219651005061X)。附:(2016)渝01执5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渝01执533号之四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渝01执5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注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金珏大都会一期1-1-01-11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赤字第××号)的他项权登记(证号112041313169)。将上诉房产以36047440的司法成交价格过户至买受人李东甫(身份证号15040219651005061X)。附:(2016)渝01执5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