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抚顺市同博商贸有限公司诉大商集团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同博商贸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563号原告:抚顺市同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李忠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革利,该公司职工。被告:大商集团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洋,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抚顺市同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同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