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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涂沅东、熊墨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沅东,熊墨河,余杨莲,余俊,徐清,冯超英,余洪颖,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沅东,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靖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辉,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墨河,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杨莲,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清,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超英,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原审被告:余洪颖,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原审被告: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中心小学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399376-5。法定代表人:涂沅东,总经理。上诉人涂沅东为与被上诉人熊墨河、余杨莲、余俊、徐清、冯超英,原审被��余洪颖、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涂沅东、北京巨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送达的应诉材料中未有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且熊墨河、余杨莲、余俊、徐清、冯超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美��审判员 刘 玉 秋审判员 罗  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 丽 媛 微信公众号“”